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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日電)立法院今天初審,學校教職員退休後,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,請領的退休金將設限;限制幅度有兩個版本將保留送朝野協商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」修正草案,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修正動議,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,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、因案被通緝期間等情形之一者,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,至原因消滅時恢復。 修正動議規定,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教職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,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,比照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停領退休金等規定。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,規範學校教職員退休後,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,應減少領受月退金六成五,至原因消滅時恢復。 會議主席尤美女裁示,兩案審查完竣,併案送朝野協商處理。 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,公立學校退休後再到政府投資的行政法人、公法人、私立學校等單位任職,原本領的退休金到底全部停領?還是可領三成五,這部分有兩個版本,兩版本保留朝野協商。 尤美女說,民進黨立委所提版本就是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私校等單位,如果新工作的薪資超過法定資本工資,月退休金可選擇停領,或是領月退休金加上基本工資,二擇一。 她表示,柯志恩的版本就是再任私立學校職務等工作,每月領的薪水如果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,就是現職薪水加上退休金部分的三成五。兩案條件都相同,只是一案停領、一案可領三成五的退休金。10511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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